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鲁0203执恢429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海洋电子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03)北民初字第21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17年11月30日立案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该案已经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03)北民初字第213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朱晓菲
审判员 王玉华
审判员 郑 聃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邹佩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