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海洋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6-28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南商初字第30312号
原告青岛海洋电子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青岛诺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受理原告青岛海洋电子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诺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已通知原告在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用,被告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用。
本院认为,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经通知后仍不预交,应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