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中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白云区隆军建筑材料租赁站、安徽中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113民初5881号
申请人:*****建筑材料租赁站,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
经营者:吴龙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欣,女,贵州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巍巍,男,贵州铭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申请人:安徽中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
法定代表人:朱宜祥。
被申请人:中能化发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中能化(贵州)建设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安新区贵安综合保税区。
法定代表人:田耕。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建筑材料租赁站诉被申请人安徽中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能化发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保全二被申请人名下共计价值1100052.18元的财产,为此,申请人向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购买等值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6533130181820200000670)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其保全申请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安徽中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能化发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共计价值1100052.18元的财产,其中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二年,不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建筑材料租赁站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安秀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张作主
书记员王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