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中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省无为县华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安徽中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皖0225执1213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安徽省无为县华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无为县无城镇九洲花园西1幢北楼6号营业房三、四层,组织机构代码68361667-1。
法定代表人:朱云松,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中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无为县高沟镇龙庵街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03006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
本院在执行安徽省无为县华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安徽中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安徽中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押被执行人安徽中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总价值不超过655592.5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代理审判员  马继峰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潘小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