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中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等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黔0281执2997号
申请执行人:***,男性,1987年3月3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州市。
被执行人:**,男性,1967年1月3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
被执行人:叶明龙,男性,1976年10月19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
被执行人:安徽中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高沟镇龙庵街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5153703006C。
法定代表人:朱宜祥,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叶明龙、安徽中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黔02民终4595号民事判决书法律文书已经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人民币117000元,案件受理费2640元,本案执行费1655元,本院于2022年5月31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2年5月31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信用风险惩戒提示等法律文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当前及收到执行通知之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未在规定期限报告财产,同时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经本院多次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被执行人名下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股权等财产进行查询,查询结果显示账户余额有不足百元的银行存款外无其他财产。
被执行人安徽中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案件较多,本案中向本院制定了还款计划:自2022年6月21日付款20000元,余款每月月底前付款20000元,直至所有款项付清为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本案终结执行,若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还款义务或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恢复执行或本院可依职权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瞿 浩
审 判 员  杨世刚
审 判 员  胡 翔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包 润
书 记 员  唐明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