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中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红果蚂蚁吊装租赁服务部、安徽中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黔0281执1503号
申请执行人:红果蚂蚁吊装租赁服务部,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州市两河街道旧铺居委会打浪安置,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2520223MA6ER8YR7G。
经营者:鄢小江。
被执行人:安徽中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高沟镇龙庵街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5153703006C。
法定代表人:朱宜祥,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红果蚂蚁吊装租赁服务部(以下简称蚂蚁服务部)申请执行安徽中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超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1)黔0281民初48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中超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蚂蚁服务部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1290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80元,执行费1835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中超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通过网络查控查询被执行人中超公司的财产线索,本院对中超公司的银行账户采取冻结措施;后中超公司向本院出具还款承诺书,该承诺书载明:从2022年4月10日付款20000元,余款每月月底前付款20000元,直至付完全款为止。中超公司已经于2022年4月1日支付款项21835元(含执行费1835元);蚂蚁经营部同意该还款计划。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中超公司制定还款计划,申请执行人蚂蚁服务部同意该还款计划,本质上属于和解长期履行,本案可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黔0281执1503号案件的执行。
若中超公司未按照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在两年内申请恢复(2021)黔0281民初486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或就和解协议另行起诉。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瞿 浩
审 判 员  杨世刚
审 判 员  陈金龙
二〇二二年四月七日
法官助理  陈金龙
书 记 员  唐明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