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中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贵阳高新强盛建筑物资租赁站、安徽中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115执748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贵阳高新强盛建筑物资租赁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20112MA6E0MLUX7,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金阳街道办事处大关村五组。
经营者:刘红波。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欣、韩安州,贵州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安徽中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5153703006C,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高沟镇龙庵街道。
法定代表人:朱宜祥,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中能化发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900MA6E70P24F,住所地:贵州省贵安新区贵安综合保税区综合服务大楼8楼。
法定代表人:田耕,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玥、蒋良慧,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贵阳高新强盛建筑物资租赁站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安徽中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能化发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黔01民终4861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安徽中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能化发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及财产申报令,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1、向申请人支付租金2436456.84元,违约金10万元整;2、返还申请人钢管47767.3米、扣件52065套、顶托3864根、20公分套管1012根、30公分套管1616根、工字钢560米,并按照日租金钢管0.011元/米、扣件0.011元/套、顶托0.04元/支、20公分套管0.03元/根、30公分套管0.03元/根、工字钢0.12元/米的标准,从2021年2月1日起继续向申请人支付上述未返还材料租金至材料全部返还或赔偿款付清之日止;3、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18775元、保全费5000元、保全保险费7700元、执行费45021元。但被执行人安徽中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能化发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至今尚未全部履行,本案执行情况如下:
1、2021年8月18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安徽中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能化发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传票等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安徽中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能化发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向本院申报其财产,均表示已无财产可供执行;
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到⑴被执行人安徽中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本院经对其银行账户进行冻结,但无可供执行的余额,被执行人中能化发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有银行存款296.93元本院已冻结,其余银行账户均被其他人民法院冻结;⑵被执行人安徽中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能化发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⑶被执行人安徽中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车辆,被执行人中能化发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有别克牌汽车两辆(车牌号为贵A×××××、贵A×××××)、传祺牌汽车两辆(车牌号为贵G×××××、贵A×××××)、大众汽车牌一辆(车牌号为贵A×××××),该车辆已被其他人民法院查封;⑷被执行人安徽中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能化发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无证券等其他有价证券财产;
3、2021年11月17日,本院依法已对被执行人安徽中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能化发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执行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网上予以公布;
4、2021年11月17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安徽中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能化发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采取了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网上予以公布;
5、本院通过全国网络系统查询到被执行人安徽中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全省作为被保全人有12件保全案件,1件被执行案件、被执行人中能化发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全省作为被保全人有13件保全案件,3件被执行案件均未执结,其银行存款等均被冻结。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当面约谈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贵阳高新强盛建筑物资租赁站,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贵阳高新强盛建筑物资租赁站表示没有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综上所述,因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贵阳高新强盛建筑物资租赁站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贵阳高新强盛建筑物资租赁站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约谈申请人并释明终结本次执行的法律意义及其不影响申请人的实体权利的实现,申请执行人表示对本院的本案执行予以认可并表示因两被执行人涉案多,并对他们的财产状况了解不需人民法院再次调查,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黔0115执748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姜毓荣
审判员  丁 杰
审判员  闻 云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田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