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中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再与安徽中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222民初4962号

原告:**再,男,1968年3月25日出生,白族,住贵州省盘州市。

被告:安徽中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高沟镇龙庵街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5153703006C。

法定代表人:朱宜祥。

被告:***,男,1991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

原告**再诉被告安徽中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4日立案。原告**再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再在诉讼过程中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其行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再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61元,由原告**再负担。

审判员 丁 娅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毕专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