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222民初4962号
原告:**再,男,1968年3月25日出生,白族,住贵州省盘州市。
被告:安徽中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高沟镇龙庵街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5153703006C。
法定代表人:朱宜祥。
被告:***,男,1991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
原告**再诉被告安徽中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4日立案。原告**再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再在诉讼过程中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其行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再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61元,由原告**再负担。
审判员 丁 娅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毕专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