卓勒(合肥)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安徽晨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卓勒(合肥)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皖0191执755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晨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合肥)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新区。
法定代表人:JOHNANTHONYZOELLER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安徽晨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卓勒(合肥)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本院作出的(2016)皖01民终423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合肥)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5725元【其中货款34000元、违约金10000元、案件受理费1148元、案件执行费577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