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国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国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省五阿哥儿童用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522执3890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国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六安市霍邱县宋店乡胜利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22689773205F。
法定代表人:张国威,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安徽省五阿哥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住安徽省霍邱县宋店乡胜利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22065238263N。
法定代表人:武保锋,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安徽国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省五阿哥儿童用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生效法律文书:一、安徽省五阿哥儿童用品有限公司给付安徽国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85000元。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案件受理费904元及执行费1189元,由安徽省五阿哥儿童用品有限公司负担。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发布了限制消费令,通过网络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证券、工商信息、银行存款、车辆、房产、不动产信息,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已与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赵华勇
审判员  张东升
审判员  张 冉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侯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