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甬北商初字第44号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余姚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余姚市舜水北路30号。
代表人:吴小荣,该支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戎奇寅,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市江北良平土建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范江岸路66号。
法定代表人:乔克红,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黄埔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黄埔东路100、102、104号。
代表人:钟赞君。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余姚支公司诉被告宁波市江北良平土建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黄埔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余姚支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余姚支公司撤回对被告宁波市江北良平土建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黄埔支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余姚支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谢 星
二〇一五年二月三日
代书 记员 华飞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