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江北良平土建有限公司

宁波市公共交通总公司与某某、某某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甬镇民初字第315号
原告:宁波市公共交通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XX志。
委托代理人:胡力明。
委托代理人:李晓靖。
被告:乔克红。
被告:***。
被告:吕茂辉。
被告:宁波市江北良平土建有限公司。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分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市公共交通总公司与被告乔克红、***、吕茂辉、宁波市江北良平土建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预交期内未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 娄 理

二〇一三年四月七日
代书 记员 何园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