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昆维通铁路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铁道科学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金属及化学研究所与北京昆维通铁路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1民初16452号
原告:中国铁道科学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金属及化学研究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大柳树路2号二区9幢。
负责人:邵丕彦。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金谷,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昀锴,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北京昆维通铁路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阎村镇阎富路1号-A120。
法定代表人:戚磊磊。
第三人:山西富鑫达轨道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龙城南街268号7幢2单元19层1901号。
法定代表人:王建明。
原告中国铁道科学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金属及化学研究所与被告北京昆维通铁路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山西富鑫达轨道技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中国铁道科学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金属及化学研究所于2021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铁道科学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金属及化学研究所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国铁道科学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金属及化学研究所撤诉。
审 判 员 李欣宇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程雪景
书 记 员 隗萌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