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昆维通铁路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铁道科学院研究员集团有限公司金属及化学研究所与北京昆维通铁路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8民初62475号
原告:中国铁道科学院研究员集团有限公司金属及化学研究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负责人:邵丕彦。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金谷,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昆维通铁路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
法定代表人:戚磊磊。
第三人:山西富鑫达轨道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
法定代表人:王建明,总经理。
原告中国铁道科学院研究员集团有限公司金属及化学研究所与被告北京昆维通铁路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山西富鑫达轨道技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中国铁道科学院研究员集团有限公司金属及化学研究所以双方纠纷已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国铁道科学院研究员集团有限公司金属及化学研究所撤诉。
案件受理费5863.93元(已减半收取),由中国铁道科学院研究员集团有限公司金属及化学研究所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王**鸽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罗 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