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昆维通铁路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昆维通铁路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富滇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云民终116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昆维通铁路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阎村镇闫福路1号-A120。
法定代表人:熊伟伶。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礼,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富滇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昌宏路3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博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核腾辉(昆明)基础设施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星都总部基地053幢1单元1层101号。
法定代表人:豆海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彪,云南澜湄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北京昆维通铁路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富滇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中核腾辉(昆明)基础设施开发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云01民初24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云01民初248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北京昆维通铁路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12403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艳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