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华盛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北京华盛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太极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8民初7257号
原告:北京华盛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
法定代表人:郭爱龙,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男,该公司员工,住公司宿舍。
被告:太极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肖益,职务不详。
原告北京华盛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太极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北京华盛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20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北京华盛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太极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华盛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陈迎宾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永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