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交路桥(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衡水昊德工程橡胶有限公司与中交路桥(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1102民初3284号
原告:衡水昊德工程橡胶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滨湖新区彭杜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065755212885。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付丙涛,河北中衡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交路桥(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辰光东路16号院6号楼7层706。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衡水昊德工程橡胶有限公司诉被告中交路桥(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一日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衡水昊德工程橡胶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原告衡水昊德工程橡胶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