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交路桥(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交工高等级公路养护有限公司与中交路桥(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206民初5212号
原告:浙江交工高等级公路养护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8443114X9)。住所地:***九环路**号-4A-558。
法定代表人:厉狄龙。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交路桥(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辰光东路**号院*号楼*层706。
法定代表人:**。
原告浙江交工高等级公路养护有限公司与被告中交路桥(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浙江交工高等级公路养护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17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交工高等级公路养护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交路桥(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5150元,由原告浙江交工高等级公路养护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卞杰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