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东方华智石油工程有限公司

***与北京东方华智石油工程有限公司、向兴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0984民初2737号
原告:***,女,1975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河间市。
被告:北京东方华智石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66号1号楼17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749368763X。
被告:向兴昌,男,1988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武清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北京东方华智石油工程有限公司、向兴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和解,原告于2019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诉讼费2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张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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