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冀0984执保372号
被保全人北京东方**石油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66号1号楼1709室。
法定代表人张凤英。
被保全人***,1,31岁,1988-06-0200:00:00.0出生,证件号码420521198806025615,1,地址天津市武清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魏国忠与被申请人北京东方**石油工程有限公司、***的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于2019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北京东方**石油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2000元或同等价值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魏国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北京东方**石油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2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定的执行。
审判员 荣燕平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 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