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东方华智石油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道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东方**石油工程有限公司华中分公司等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5民初32215号 原告:上海道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路351号2号楼A654-14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帼硐,上海市建纬(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建纬(太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东方**石油工程有限公司华中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华中科技大学科技园现代服务业基地1号研发楼14层1号。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北京东方**石油工程有限公司华中分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东方**石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66号1号楼16层1901、1903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道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东方**石油工程有限公司华中分公司、北京东方**石油工程有限公司服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其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依法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道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12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060元,由原告上海道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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