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合力清源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合力清源科技有限公司与重庆旭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渝0233民初1116号之一
原告北京合力清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旭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26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重庆旭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合力清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重庆旭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73891元,减半收取36945.5元,由原告北京合力清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香琼
书记员  张 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