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合力清源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合力清源科技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京0119民初3968号
原告北京合力清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八达岭经济开发区康西路110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1984年7月16日出生,该公司副总监。
被告白俊杰,男,1982年4月8日出生。
原告北京合力清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力清源公司)与被告白俊杰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合力清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被告白俊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合力清源公司诉称:2013年8月6日,被告白俊杰入职原告合力清源公司。在职期间,于2015年8月24日起负责中式平台项目,由于其个人工作失误造成该项目部分设备冻裂,给原告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共计994413.75元。2016年1月19日,原告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严重失职,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及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书》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解除与被告劳动合同,故请求法院支持原告无需支付被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81000元的请求。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四条的规定,被告在2015年共计请事假24天,原告并未扣工资,故请求法院支持原告无需支付被告带薪年休假工资2979.32元的请求。被告工作交接未完成,故工资延迟发放。工作交接完成,原告发放2016年1月1日至19日工资5717元。由于被告给原告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故12月绩效工资不予发放,故请求法院支持原告无需支付被告工资12079元的请求。现诉至法院,要求:1.无需支付被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81000元;2.无需支付被告带薪年休假工资2979.32元;3.无需支付被告工资12079元。
被告白俊杰辩称:同意仲裁裁决,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19日,被告白俊杰参加原告合力清源公司面试,应聘职位为自动化工程师,应聘部门为工程设计部。2013年8月6日,被告入职原告处,双方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约定被告从事原告安排的工程技术部门的工程师岗位,劳动合同期限为2013年8月6日至2016年8月5日。工资由基本工资12000元与绩效工资4200元构成。2015年8月25日,被告在向其他同事发送电子邮件中写道“现在中式平台我负责”。2016年1月6日,原告出具《关于对白俊杰、陈××的处罚通知》。2016年1月19日,被告离职,离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为15601元,每月扣房租为900元。
另查明:2016年3月14日,白俊杰向北京市延庆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延庆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合力清源公司支付:1.2015年9月至2016年1月19日报销私人电脑使用费750元;2.2015年11月至2016年1月19日报销项目招待费520元;3.2015年4月至2016年1月19日报销交通费2848元;4.2015年1月至2016年1月19日未休年假工资18857元;5.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月19日工资12079元;6.2015年4月至2016年1月19日午餐费640元;7.2015年10月至2016年1月19日项目奖金10000元;8.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99000元。2016年5月4日,延庆仲裁委作出京延劳人仲字[2016]第426号裁决,裁决合力清源公司支付白俊杰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81000元、私人电脑使用费450元、带薪年休假工资(未休年休假工资)2979.32元、工资12079元,并驳回白俊杰其他仲裁请求。合力清源公司不服该裁决,于法定期限内诉至本院,要求:1.无需支付被告白俊杰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81000元;2.无需支付被告白俊杰带薪年休假工资2979.32元;3.无需支付被告白俊杰工资12079元。
上述事实,有应聘人员面试评价表、《劳动合同书》、电子邮件打印件、工资表、《关于对白俊杰、***的处罚通知》、京延劳人仲字[2016]第426号裁决书等证据及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就被告白俊杰在劳动仲裁阶段主张的私人电脑使用费问题。延庆仲裁委作出的京延劳人仲字[2016]第426号裁决第二项裁决原告合力清源公司支付被告私人电脑使用费450元,原、被告双方均未就该项提起诉讼,本院对该项裁决予以确认,故被告应向原告支付私人电脑使用费450元。
就解除劳动合同性质是否属于违法解除的问题。原告主张被告严重失职,从而解除劳动合同,故而原告应当对被告严重失职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明确载明被告的岗位为工程技术部门的工程师,且从原告主张的被告负责中式平台项目时前后劳动报酬来看,被告获取的劳动报酬并未有明显变化。故,本院认为,原告仅以电子邮件中“现在中式平台我负责”来证明被告系该项目的负责人,该证据并不能充分证明其主张。此外,原告亦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被告应当承担造成中式平台项目设备损坏的责任。综上,原告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称被告严重失职的主张,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本院确认原告系违法解除与被告的劳动合同。经核算,原告应支付被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78005元。
就工资的诉求。被告在仲裁申请的工资数额为2015年12月绩效以及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月19日工资及绩效。对于12月绩效4200元,原告主张因被告工作失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故而不予发放12月份绩效,但并未提交充分证据加以证明,且其提交的工资表中亦载明该月份绩效工资为4200元,故而本院对其该主张不予采信,原告应当向被告支付该月份绩效4200元。对于2016年1月份工资,原、被告均主张计算方式为基本工资加绩效工资除以21.75天计算日工资,再以日工资乘以出勤天数13天,再扣减公积金个人缴纳部分、个税,并扣减23天的房租,对此计算方式及除房租外的各项数额本院不持异议。对于房租部分,原告主张当月房租已经上调,故当月应扣减房租为1780.6元,被告主张当月应扣减房租为690元。本院认为,原告单方面主张房租上调,并未提交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本院对其主张不予采信,并依据2015年工资表中载明的每月900元房租核算被告应支付房租为690元。经核算,被告应支付原告2016年1月份工资为6805.36元。综上,被告应支付原告工资11005.36元。
就未休年休假工资(带薪年休假工资)的诉求。原告提交请假审批单、考勤记录,证明被告有23.5天休息并未扣发工资。被告主张前述休息系加班后调休,但并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且请假审批单中明确记载系回家路途遥远等原因请假。另外,从被告认可的原告提交的2015年度工资表看,原告并未扣减被告基本工资。故,本院对原告主张的被告已休带薪年休假的主张予以采信,对其要求无需支付被告未休年休假工资2979.32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北京合力清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被告白俊杰私人电脑使用费四百五十元,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履行;
二、原告北京合力清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被告白俊杰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七万八千零五元,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履行;
三、原告北京合力清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被告白俊杰工资一万一千零五元三角六分,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履行;
四、原告北京合力清源科技有限公司无需支付被告白俊杰未休年休假工资二千九百七十九元三角二分;
五、驳回原告北京合力清源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五元,由原告北京合力清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郑方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