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卓达管道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天津卓达管道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廊坊中油龙祥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冀1002民初212号
原告天津卓达管道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达公司”)与被告廊坊中油龙祥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祥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中,当事人签订并履行的系《西气东输郑州管理处15座站场过滤分离系统在线排污装置改造工程移交协议》,该协议系建设施工合同,该工程所在地为河南省郑州市辖区。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本案应由建设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即应由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审理。鉴于该工程所在地不在廊坊市安次区,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依法应当移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扈文海
书记员  杨博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