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中力防雷技术有限公司

天津市中力防雷技术有限公司与陕西西域电气自动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陕0113执2904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中力防雷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陕西西域电气自动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中力防雷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西域电气自动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陕0113民初214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陕西西域电气自动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相关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天津市中力防雷技术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113民初2147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陕西西域电气自动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自本院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相关法律义务,但其未履行。嗣后,本院通过查询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信息、房屋产权登记信息、车辆登记信息等,均暂未发现被执行人陕西西域电气自动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登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执行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执行线索。本案应受偿金额47720.75元及利息,未受偿金额47720.75元及利息。另,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相关法律义务,本院遂依法决定将被执行人陕西西域电气自动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予以信用惩戒。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6)陕0113执290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执行线索,可在法定期限内申请人民法院再行立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