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中力防雷技术有限公司

天津市中力防雷技术有限公司、天津市宝坻区大唐庄镇大张庄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津01民终715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市中力防雷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滨海高新区华苑产业区海泰华科四路5号引进楼201。
法定代表人:张立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国杰,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岩,男,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市宝坻区大唐庄镇大张庄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大唐庄镇大张庄。
法定代表人:马德良,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颖,天津津宝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天津市中力防雷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力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天津市宝坻区大唐庄镇大张庄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大张庄村委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2019)津0115民初47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1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中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国杰、孙岩,被上诉人大张庄村委会的法定代表人马德良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颖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力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2.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3.两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拉闸断电事件直接导致上诉人无法履约。被上诉人在明知负有保障变压器等设备正常使用的义务下,既不帮助上诉人恢复变压器正常使用,又在上诉人多次请求协调情况下,拒不履行协调村民纠纷的义务。被上诉人的行为导致上诉人不得不放弃履行最后一年合同义务。被上诉人存在多起非法干预生产运营事件,这是导致上诉人终止合同的重要原因。一审法院程序存在问题。被上诉人承包土地的目的是种植和养殖,电力和农业种植是必备的条件。上诉人认为,断电性质是恶意所致,上诉人曾向电力部门报请检修,但是没有到场。停电对于上诉人来说就是不可抗力,所以上诉人要解约。
大张庄村委会辩称,请求依法维持一审判决,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双方签订合同后,被上诉人将土地交付上诉人,在履行过程中,上诉人明确表示不再履行合同,被上诉人并不存在任何违约情形,因此上诉人无故解除合同,给被上诉人造成了实际损失,被上诉人主张上诉人赔偿损失,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上诉人主张在履行合同过程有人破坏其相关的电力设施或者阻挠其经营,既未提供相关的证据,又不能证实是被上诉人的行为,因此不能予以认定。
大张庄村委会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中力公司赔偿大张庄村委会承包费损失195500元、维修费用4600元,合计200100元;2.诉讼费用由中力公司负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5年2月16日,大张庄村委会与中力公司签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转包合同》。合同约定,甲方(出让方):大张庄村委会;乙方(受让方):中力公司。…一、土地流转方式。甲方采用公开发包方式将其农户承包经营土地850亩土地转包给乙方。二、流转土地的用途。乙方只能将流转的土地用于农业种植、稻田立体养殖。三、土地流转时限。土地转包期限为5年,从2015年2月16日起至2020年2月15日止。四、土地流转数量及费用。甲方将第六条所列850亩土地流转给乙方经营,每年支付765000元。五、付费方式及时间。土地流转费以转账方式支付。本合同约定的土地流转费共计3825000元,分二次支付。第一次付款时间为在2015年2月10日前向甲方支付总土地流转费的80%,即3060000元,…第二次付款时间为在2019年2月16日向甲方支付总土地流转费的20%,即765000元。…六、流转土地地理位置、面积。东洼地、西洼地、三十亩地共计850亩地。七、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权利:①按合同约定收取土地流转费;②监督乙方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流转土地;③合同到期或解除后,监督乙方对需要还耕的流转土地还耕恢复,收回流转土地;④承包期内如遇国家征占地,乙方必须无条件服从,青苗补偿费归乙方所有,土地补偿费归甲方所有。2.义务:①协助乙方按照合同约定使用流转的土地,协调本村组内与其他农户之间发生的用水、用电、治安等方面的纠纷,如因甲方未及时处理以上纠纷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需承担损害赔偿责任。②不得干涉乙方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③不得以任何形式使用或占用流转给乙方的土地。④提供给乙方变压器、水泵使用,甲方应保证提供给乙方的以上设备能正常使用,出现问题甲方负责人出面协调。⑤在承包期内,甲方指派村委会主任为与乙方对接人员,在此期间内,如乙方碰到任何问题均可与其联系,如在承包期内甲方因特殊原因需更换人员时,应提前20日告知乙方。并应得到乙方的同意,否则因甲方单方更换人员而给乙方造成的任何损失,乙方均有权要求甲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⑥在承包期内,甲方应承担泵站的使用权协调使用义务,但甲方应保障乙方的优先使用权,如因甲方的责任导致(影响)乙方的正常使用时,甲方应承担乙方因此所造成的全部损失。八、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权利:①在流转的土地上享有自主生产经营权、管理权、产品处置权和收益权;②流转土地被依法征用、占用造成经济损失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2.义务:①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依照合同规定按时足额交纳土地流转费;②对流转土地不得擅自改变用途,不得使其荒芜;③合同期内要保护好流转的土地;④合同到期或解除后,若造成流转土地损毁,必须负责流转土地复耕;⑤加强安全生产,防止事故发生,因乙方自身原因导致事故发生引起损失的,乙方自行承担责任。⑥乙方负责管理好甲方变压器、水泵,在使用期间如因乙方自身原因造成设备坏损,乙方负责修理,直至运行正常。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在承包到期后,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承包权。九、合同的变更与解除。1.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本合同可以变更或解除:①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又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的;②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国家政策发生重大变化的;③因不可抗力(重大自然灾害、国家和集体征占用土地等)使合同无法履行的。2.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收回流转的土地:①不按合同规定用途使用土地的;②荒芜土地的,不按约定,破坏土地上的附着物的,破坏水利等基础设施的;③不按时交纳土地流转费的。3.甲方非法干预乙方生产经营,或以其他形式使用或占用流转给乙方土地的,乙方有权终止合同,同时甲方应退回乙方已向甲方支付的款项。十、违约责任。1.甲方非法干预乙方生产经营,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由甲方赔偿乙方全部损失。2.乙方违背合同条款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赔偿甲方全部损失。3.水、电等基础资源需按时保证乙方正常使用(自然灾害造成大旱除外),否则因此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由甲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合同还对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
合同签订后,大张庄村委会将850亩土地交付中力公司,中力公司按照约定交纳了土地承包费的80%,即3060000元。2018年4月,中力公司与张德仓签订《土地托管合作协议》,将中力公司承包地中的327亩土地交由张德仓承包托管,每亩900元,期限为一年。2018年5月,中力公司与张德岐、张志丛签订《土地托管合作协议》,将中力公司承包的523亩土地交由张德岐、张志丛承包托管,每亩900元,期限为一年。2019年2月15日,中力公司以承包区域内处于断电状态、无法进行生产经营活动为由,放弃剩余一年土地租赁意向(自2019年2月16日至2020年2月15日),并向大张庄村委会邮寄了通知。大张庄村委会于2019年2月16日收到该通知后,为了不误农时,减少经济损失,于2019年2月17日决定对涉诉土地重新发包。经过三次发包,2019年3月9日,大张庄村委会将涉诉850亩土地发包给张志江,每亩承包费670元。
一审法院另查明,中力公司于2015年承包时,变压器由中力公司使用,2016年由中力公司和张德仓共同使用,2017年由中力公司、张德仓、张士昆共同使用。2017年12月,变压器发生故障。2018年4月,张德仓、张士昆修复了变压器,大张庄村委会垫付维修费4600元。
一审庭审中,中力公司称,变压器故障是由于鸽子落在高压线上造成的,不是其使用不当造成的;其一直按时交纳电费,然后与张德仓、张士昆按照亩数分摊。
一审法院认为,案件的争议焦点为双方解除合同的原因及中力公司是否应当赔偿大张庄村委会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中力公司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前,未按照合同约定交纳承包费,并于2019年2月15日向大张庄村委会邮寄了通知,表示不再继续租赁涉诉土地。大张庄村委会同意中力公司不再继续租赁涉诉土地,并同意解除双方签订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转包合同》,但要求中力公司赔偿造成的经济损失。因此,双方签订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转包合同》已经解除。合同解除后,大张庄村委会为了不误农时,减少经济损失,于2019年2月17日决定对涉诉土地重新发包。经过三次发包,2019年3月9日,大张庄村委会将涉诉850亩土地发包给张志江,每亩670元。因解除合同给大张庄村委会造成的经济损失,中力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大张庄村委会要求中力公司赔偿的经济损失为(900-670)*850=195500元,有事实依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中力公司辩称,其最后一年不再承包的原因是变压器损坏,变压器修复后,其他用户不给中力公司使用。对此一审法院认为,2017年12月,变压器发生故障。2018年4月,张德仓、张士昆修复了变压器,大张庄村委会垫付维修费4600元。中力公司于2018年4月、5月分别将涉诉土地转包给张德仓、张德岐、张志丛,张德仓、张德岐、张志丛正常经营涉诉土地,故不存在中力公司所述的情形,中力公司的抗辩理由无事实依据,一审法院不予采信。大张庄村委会要求中力公司支付维修费用4600元,因变压器非中力公司的使用而损坏,该费用的产生不可归责于中力公司,根据合同约定,大张庄村委会应保障变压器等设备能正常使用,因此,变压器的维修费用应由大张庄村委会承担,其要求中力公司支付变压器维修费用,不符合合同约定,一审法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判决:一、天津市中力防雷技术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天津市宝坻区大唐庄镇大张庄村民委员会经济损失195500元;二、驳回天津市宝坻区大唐庄镇大张庄村民委员会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2元,由天津市中力防雷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上诉人提交证据如下:1.上诉人的员工工资收据复印件,用以证明上诉人没有解除合同的意向,一直从事养殖业;2.手机短信截屏,用以证明上诉人在2019年1月3日是用侯国杰的手机,与电力部门沟通,努力恢复电力。3.三张照片,用以证明停电性质是被上诉人恶意人拉断电源。被上诉人认为,证据1不属于新证据,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认可。证据2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证据3不能证实发生的时间以及上诉人所述的情形的存在,对关联性及证明目的均不认可。对当事人二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上诉人提交的证据不属于新证据,不能证明其主张,本院不予采信。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合同后,被上诉人已将土地交付上诉人。上诉人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前,未按照合同约定交纳承包费,并于2019年2月15日向被上诉人邮寄了通知,表示不再继续租赁涉诉土地。被上诉人同意上诉人不再继续租赁涉诉土地,并同意解除双方签订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转包合同》。因解除合同给被上诉人造成的经济损失,上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上诉人不同意赔偿损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赔偿被上诉人经济损失195500元,并无不当,本院应予维持。
综上所述,中力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210元,由天津市中力防雷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康 艳
审判员 姜纪超
审判员 张玉洁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梁菁菁
书记员郭梦迪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