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中力防雷技术有限公司

天津市中力防雷技术有限公司、山东祥泰实业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鲁0103民初10295号
原告:天津市中力防雷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滨海高新区华苑产业区海泰华科四路5号引进楼201。
法定代表人:张立阅,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恩义,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山东祥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英雄山路129号祥泰广场1号楼3601室。
法定代表人:于大卫,总经理。
原告天津市中力防雷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力公司)与被告山东祥泰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祥泰公司)招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登记为诉前调解案件后于2022年8月22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8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恩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祥泰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力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支付原告保证金1万元整;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8年10月11日,中力公司按照祥泰公司《低压元器件招标文件》招标编号:XTSY-2018-ZL招-003要求,通过招商银行电汇方式于2018年10月11日缴纳投标保证金1万元,电汇给被告祥泰实业公司,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济南洪楼支行,账号:3705********。我司于2018年10月12日到祥泰公司采购部购买招标文件及有关资料,中标后并于2019年1月2日与被告祥泰公司签订了2019年度-2021年度《低压元器件战略合作协议》合同编号:XTSY-2018-战略-027,协议签订后被告从未采购过我公司产品,我公司要求退还投标保证金,通过多次上门,电话等形式向被告催要投标保证金,被告以战略协议未到期为由借故拖延,现协议期限已过,还是拒付投标保证金,故此提起诉讼,望法院明断。
被告祥泰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10月,祥泰公司发布《低压元器件招标文件》(招标编号:XTSY-2018-ZL招-003),招标范围为:低压元器件的供应、运输、装卸、检验检测、验收、保修和售后服务等。投标保证金为1万元,以电汇方式存入招标人指定账户。投标人中标后壹万元投标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中标人如按合同履约,则在战略协议期满且在战略协议有效期内与配电箱厂家签订的供货合同履行完毕后30个工作日内无质量问题后无息退还。2018年10月11日,中力公司向祥泰公司指定账户汇款10200元,其中投标保证金10000元,资料费200元,祥泰公司于同日出具收据,载明收到中力公司投标保证金为10000元。
中力公司中标后,于2019年1月2日与祥泰公司签订了2019年度-2021年度《低压元器件战略合作协议》(合同编号:XTSY-2018-战略-027),约定双方就低压元器件材料设备供货事项协商一致,由祥泰公司指定单位与中力公司签订供货合同,并对供货价格、质量、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约定。协议期限为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年,如双方合作良好,在自愿的情况下可在协议到期日3个月内协商续约。上述协议签订后,祥泰公司未指定任何单位与中力公司签订供货合同,战略协议未实际履行。
本院认为,根据《低压元器件招标文件》及《低压元器件战略合作协议》的约定,中力公司交纳的投标保证金1万元已转为履约保证金,该保证金应于战略协议期满后30个工作日内退还。现战略协议期早已届满,双方未实际履行战略合作协议,也未续签合同,祥泰公司应依约退还中力公司保证金1万元。中力公司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山东祥泰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天津市中力防雷技术有限公司保证金1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山东祥泰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赵忆泉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陈淑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