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高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江苏高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0981民初5697号
原告:陶银山,男,1955年8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东台市东台镇。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3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东台市东台镇。
委托诉讼代理人:***,盐城市亭湖区新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高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建宁路98号金桥灯饰市场Q501号。
原告陶银山与被告***、江苏高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9日立案。原告陶银山于2016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陶银山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陶银山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陶银山负担。
审判员丁惠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