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高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江苏高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韦建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982民初3279号之二
原告:**,住盐城市大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丰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高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6067077678E,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建宁路98号金桥灯饰市场Q5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韦建国,住盐城市大丰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江苏高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韦建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9月1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750元,减半收取3875元,保全费2720元,合计659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奚锦静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