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982民初3279号之一
原告:陈浩,住盐城市大丰区。
被告:江苏高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6067077678E,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建宁路**金桥灯饰市场**。
法定代表人:金军华,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韦建国,住盐城市大丰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浩与被告江苏高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韦建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奚锦静
人民陪审员 杨兴云
人民陪审员 胡翠凤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八日
法官 助理 戴青华
书 记 员 王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