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高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东台市凯仑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江苏高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981民初6350号
申请人:东台市凯仑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台市梁垛镇台南社区董贤村十组。
法定代表人:唐峰,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苏高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建宁路98号金桥灯饰市场F631号。
法定代表人:金军华,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东台市凯仑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高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东台市凯仑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高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1624765.5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等值财产。申请人东台市凯仑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18日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东台市凯仑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高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624765.5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东台市凯仑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预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华 佳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晓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