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高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东台市凯仑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江苏高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981民初6350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东台市凯仑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台市**镇台南社区***十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高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建宁路98号金桥灯饰市场F63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解除保全申请人东台市凯仑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高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8日作出(2022)苏0981民初6350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江苏高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624765.5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等值财产。东台市凯仑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1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苏高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东台市凯仑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上述保全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照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苏高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624765.5元的冻结或其等值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华 佳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