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中百建设有限公司

原告***与被告**、南京飞燕活塞环股份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117民初1199号
原告:***,男,1967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秦淮区。
被告:**,男,汉族,住南京市溧水区。
被告:南京飞燕活塞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溧水区永阳街道中山东路17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南京中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溧水区永阳街道荣昌花园26幢108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南京飞燕活塞环股份有限公司、南京中百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968元,退还给原告***。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