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623民初1929号
原告:中江元一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德阳市中江县仓山镇人民路381号附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2330937545X4。
法定代表人:陈义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刚,四川金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崇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德阳市广汉市政兴路二段46号嘉铭悦城C区1-2层商业服务用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81054102790P。
法定代表人:王寅,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忠,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琳,四川锦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江元一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崇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日立案。原告中江元一建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江元一建材有限公司自愿撤诉,是其对诉权的自由处分,是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江元一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54元,减半收取计927元,由原告中江元一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田 政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万庆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