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川0623财保20号
申请人:***,男,生于1987年11月8日,汉族,住中江县集凤镇群岭村6组。
被请人:四川崇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汉市南北大街南2段154号。
法定代表人:王寅,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四川崇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于2018年5月3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四川崇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347956元进行冻结,申请人向本院提供川F×××××号、川F×××××号汽车所有权作诉前财产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四川崇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在347956元范围内予以冻结。
二、对担保人***、何倩所有的川F×××××号、川F×××××号汽车予以查封。
案件申请费226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张静
二〇一八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邓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