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欧陆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诉被告南京欧陆电气传动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原告***诉被告南京欧陆电气传动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5-29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六沿民初字第208号
原告***,男,1984年10月24日生。
被告南京欧陆电气传动有限公司,住所地六合区雄州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南京欧陆电气传动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小青,***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女。南京欧陆电气传动有限公司职员。
本院于2015年1月2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诉被告南京欧陆电气传动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因原被告双方庭外达成和解,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七日
见习书记员周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