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欧陆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南京欧陆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杰成宇传动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116民初5885号之一
原告:南京欧陆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六合区雄州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苏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苏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杰成宇传动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立禅庵村委会西150米。
法定代表人:谷舟,该公司总经理。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本院审理原告南京欧陆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杰成宇传动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依法处分自己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欧陆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856.5元,保全费1373元,合计3229.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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