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水都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沁弘建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湖北水都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13民初17724号之一
原告:重庆沁弘建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新区微型企业创业园3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5889185080。
法定代表人:刘宣陵。
被告:湖北水都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宝丰街13号1-3幢45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4698323505N。
法定代表人:王会根。
原告重庆沁弘建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水都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2022年9月6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22年9月6日向原告重庆沁弘建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重庆沁弘建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重庆沁弘建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525元,减半收取262.5元。
审 判 员  钟 婧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王小凤
书 记 员  杨 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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