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水都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与湖北水都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13民初18554号
原告:***,男,1987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涪陵区。
被告:湖北水都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宝丰街13号1-3幢45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4698323505N。
法定代表人:王会根。
原告***诉被告湖北水都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694元,减半收取34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王 琼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聂源岐
书 记 员  吴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