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水都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水都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利川市融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鄂2802民初9255号
原告:湖北水都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宝丰街13号1-3幢45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4698323505N。
法定代表人:王会根,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授权):蒋勤才,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利川市融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本市都亭街道办事处清江大道230号(城市印象1幢9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2MA4988KR6Q。
法定代表人:黄佐兵,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利川市茗仁茶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东城街道办事处岩洞寺社区四组龙船天街C区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2MA49EKQ926。
法定代表人:何泽勋,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湖北水都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都公司)与被告利川市融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融华公司)、利川市茗仁茶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茗仁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水都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勤才,被告融华公司法定代表人黄佐兵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茗仁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水都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共同支付拖欠原告的工程款395181.24元;2.判令二被告共同支付拖欠原告的工程款所产生的利息(以395181.24元为基数,按1.5%的月利率,从2020年8月30日起开始计算,至支付完毕为止);3.判令二被告共同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及财产保全费。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在2020年4月15日签订了一份消防工程施工合同,施工地点在龙船天街C区1号,合同约定红茶城展示中心装修消防安装由原告施工,总造价约为468600元,合同约定施工完成3、4、5楼后支付3、4、5楼工程总价的70%。1、2楼完成以后,支付1、2楼工程总价的70%,工程全部完工后结全部工程总价的98%。涉案项目在2020年8月13日全部完成了施工,并投入使用。2020年10月2日,原告与二被告就本工程签署了结算书,结算总价为555181.24元。结算书有被告茗仁公司的管理员欧阳明树、唐胤峰以及被告融华公司的管理员肖柏森签字认可。同时,工程款的支付通过了原告及二被告的同意,分两次由被告茗仁公司转账支付给了蒋勤才合计160000元。之后二被告均未支付任何款项给原告,现尚欠原告工程款395181.24元。原告多次催促,融华公司总是说茗仁公司没有给他支付工程款,并说他们已经签订了工程款支付协议。协议已明确了由被告茗仁公司直接支付给原告本项目工程款,原告不应该找他们索要工程款,协议约定了剩余工程款全部由被告茗仁公司负责支付,并声称原告按协议约定处理就行了,以此拒不支付剩余工程款。原告认为,被告茗仁公司是涉案工程的发包人,同时也是本工程的受益人,理应有义务监督工程款的支付情况,同时也有支付工程款的义务,基于原告委托了本公司员工蒋勤才以个人名义向被告茗仁公司开具了发票,被告茗仁公司也依据发票金额向蒋勤才完成了部分工程款的支付。故原告有理由认为,二被告已经就工程款的支付达成了一致意见,被告茗仁公司同意了代被告融华公司直接向原告支付工程款。故原告无论向被告融华公司或者向被告茗仁公司索要工程款,均符合法律要求。二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原告工程款,给原告造成了严重的经济负担,理应共同承担违约责任,并按合同约定3%月利率支付利息,考虑到利息过高,原告主张利率减半按1.5%月利率支付利息。
融华公司辩称,第一,签合同后,我委托的人我只认王光权;第二,两次支付工程款均是直接支付给工程队,所以我公司不应承担支付责任,而且本来茗仁公司就违约了,应该由茗仁公司承担全部责任。工程总造价本来才500多万,但开的发票有1000多万。
茗仁公司辩称,第一,茗仁公司未与水都公司签订任何合作协议,所以我司与原告没有任何法律关系,就原告所述工程,我司是承包给融华公司垫资进行施工,不承担第三方合同关系,也不承担相关法律义务和责任。第二,根据我司与融华公司签订的装修合同书,截止目前,此项工程并没有全部结束,原告所列依据与事实不符。第三,原告所举证据并非工程结算证据,同时诉状所列人员并非我司员工,为融华公司施工人员。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水都公司成立于2010年1月12日,其经营范围为消防设施工程、电子与智能化工程、建筑装饰工程、消防设施检测及维护和消防器材维修、销售等。融华公司成立于2019年3月12日,其经营范围为建筑工程劳务承包、劳务服务、房屋建筑工程等。2020年3月29日,甲方茗仁公司与乙方融华公司签订《利川红展示中心装修合同书》,就项目介绍、项目内容、合同标的、劳务保障、后续工程、施工图纸等进行了约定。同年4月15日,甲方融华公司项目部一部与乙方水都公司针对位于本市龙船天街C区的利川红展示中心签订《水电消防安装承包合同》,双方就承包范围、质量标准及验收、工程价款及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约定,其中工程总价为468600元,所涉“违约责任”载明:甲方不按时支付工程款(包括进度款)时,乙方有权停止施工,所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负责,整体工程完工后不按时支付工程款时甲方承担违约责任,并按所欠工程款的总款3%月利息计息。4月25日,甲方融华公司与乙方水都公司签订《补充协议书》,约定:1、本工程甲方不收取任何费用;2、甲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但可以协助乙方完成有本次合同的所有文件签署、资料文件,以及涉及到的法律事务;3、本次工程结算,乙方直接申请由发包方(利川市名仁茶业有限公司)结算,甲方没有异议;4、本工程的施工进度、工程施工质量、工程验收等均由发包方负责,甲方不作任何陈述;5、补充协议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益。工程施工结束后,融华公司、茗仁公司相关工作人员唐胤峰、黄桂术、欧阳永树、肖柏森在《利川红装修工程量清单表》、《利川红展示中心工程量清单表》、《利川红装修工程量确认单》、《利川红展示中心装修工程结算清单》上予以签字确认,其中工程结算清单显示日期为2020年10月2日,总工程款含合同内及合同外增加工程量共计人民币555181.24元。案涉水电消防安装工程经验收合格并已交付使用。2021年1月13日、14日、26日,水都公司员工蒋勤才受托为茗仁公司开具装修款、装修劳务费金额为578000元的发票,其中发票报账联已由蒋勤才交给茗仁公司。2021年2月10日,茗仁公司通过蒋勤才向水都公司支付工程款60000元;2022年9月28日,茗仁公司通过蒋勤才向水都公司支付工程款100000元。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证据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系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但已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故应当适用民法典的规定。结合已查明事实可知,茗仁公司与水都公司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存在客观上的合同关系,且存在实际上的工程款支付关系,故茗仁公司有向水都公司支付余下工程款的义务。融华公司虽与水都公司先签订了案涉《水电消防安装承包合同》,但后又签订了《补充协议书》就权利义务作了进一步明确,而且事实上水都公司与融华公司之间并未发生工程款支付的行为,故此融华公司在本案中不应承担工程款支付义务。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总工程款为555181.24元,扣除已经支付的工程款160000元,尚欠395181.24元。关于原告主张的工程款利息问题,因茗仁公司与水都公司并无约定,故可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同时,因茗仁公司与水都公司就所欠工程款的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故利息从应付工程款之日即结算日期2020年10月2日开始计付。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八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利川市茗仁茶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湖北水都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欠款人民币395181.24元,并以此为基数,从2020年10月2日起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利息至付清为止。
二、驳回原告湖北水都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228元,减半收取计3614元,由被告利川市茗仁茶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至收款人: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恩施开发区支行,账号:1776********(特别提示:用途栏务必注明系某某上诉案诉讼费并将汇款凭证及联系电话提交本院或邮寄至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立案一庭)。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员  李清华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法 官 助 理  邱 旺
书记员(兼)  邱 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