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水都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水都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利川市融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2802财保31号 申请人:湖北水都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宝丰街13号1-3幢45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498323505N。 法定代表人:王会根,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利川市融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利川市都亭街道办事处清江大道230号(城市印象1幢9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280MA4988KR6Q.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利川市茗仁茶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利川市东城街道办事处岩社区四组龙船天街C区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2MA49EKQ926.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于2022年10月17日受理申请人湖北水都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兰利川市融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利川市茗仁茶业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湖北水都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冻结被申请人利川市茗仁茶业有限公司在***福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号为320541080209)账户8022********上的银行存款395181.24元。申请人提供了三方合同之债的相关证据以证明其保全请求成立,并自愿提交了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报函(保单号为 PZPP22420115130000000066)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北水都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冻结利川市融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利川市茗仁茶业有限公司的财产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对保全申请人的诉前保全申请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利川市茗仁茶业有限公司在***福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户行号为320541080209,账户为8022********上的银行存款395181.24元。 二、申请人湖北水都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保全申请费2495.91元,由申请人湖北水都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牟翌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