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104民初4133号
原告:湖北水都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宝丰街13号1-3幢45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4698323505N。
法定代表人:王会根,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81年8月2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
原告湖北水都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 判 员 张 璇
二〇二三年六月七日
法官助理 **茜子
书 记 员 李 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