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水都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醴陵森浩木材有限公司与湖北水都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湖北水都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物权保护纠纷财产保全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湘0281执保303号 申请人:醴陵森浩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醴陵市枫林镇五石村八斗垅组。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湖北水都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宝丰街13号1-3幢454号。 法定代表人:王会根,经理。 被申请人:湖北水都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云龙示范区××道××号公租房2栋1618号。 负责人:**,经理。 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 申请人醴陵森浩木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北水都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湖北水都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作出的(2023)湘0281民初2454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湖北水都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湖北水都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90000元或查封、冻结、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本院作出如下财产保全行为: 冻结被申请人湖北水都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湖北水都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共190000元,冻结期限自2023年6月12日起至2024年6月11日止。 本院认为,(2023)湘0281民初2454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内容已经执行实施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3)湘0281民初2454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内容保全完毕,予以结案。 申请保全人需要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财产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财产保全的书面申请。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