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112民初2658号
原告:湖北水都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宝丰街13号1-3幢45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4698323505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万商天勤(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新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城西新区花都路999号第一幢第二层(自主申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4738433806C。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8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公民身份号码:XXX,系公司员工。
本院受理原告湖北水都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新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后,因原告湖北水都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未在法律规定时间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交缓交诉讼费的申请。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