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鄂0104民初12072号
原告:湖北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住内蒙古赤峰市。
原告湖北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8日立案。原告湖北某某工程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湖北某某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326元,减半收取663元,由原告湖北某某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