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482民初3307号
原告:***,女,汉族,1981年8月26日生,住河南省汝州市。
被告:河南中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郑州市金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时苗,女,1996年10月1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夏邑县。
被告:汝州五洲国际工业博览城有限公司,住所地汝州市
法定代表人:舒策仲,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井志,男,1980年8月26日生,汉族,住汝辽宁省凌源市。
原告***诉被告河南中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汝州五洲国际工业博览城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5月30日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河南中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汝州五洲国际工业博览城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9.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建明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梁张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