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中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汝州五洲国际工业博览城有限公司、河南中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汝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豫0482民初6782号 原告:汝州五洲国际工业博览城有限公司,住所地汝州市汝东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82345031515L。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男,汉族,1980年8月26日生,住辽宁省凌源市。 被告:河南中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柳林镇柳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688175860E。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河南隆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农业东路96号2号楼14层1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317242964F。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汝州五洲国际工业博览城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中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河南隆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7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发生新冠疫情,案件暂无法继续审理,原告汝州五洲国际工业博览城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申请撤回起诉是原告对其民事诉讼权益的行使与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汝州五洲国际工业博览城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附法律文书引用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