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豫1326执1875号
申请执行人:马某某,男,汉族。
被执行人:河南中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法定代表人:孙某某,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朱某某,男,汉族。
本院在执行马某某与河南中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朱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现该案已强制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通知如下:
(2019)豫1326民初2922号民事判决书马某某与河南中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朱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我院已执行完毕。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