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222执972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恒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凤泉区团结路北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04766226206F。
法定代表人:张中庆,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通许县扶贫开发办公室,住所地通许县咸平大道往西路北城建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0222MB15549881。
负责人:张巍,职务:主任。
本院受理执行河南恒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通许县扶贫开发办公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豫0222民初8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自愿撤销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豫0222执97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伟杰
审判员 席志军
审判员 赵 丹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任卫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