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恒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恒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河南麦丰食品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726执1339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恒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凤泉区团结路北段,社会信用代码:91410704766226206F。
法定代表人:张中庆,任经理
被执行人:河南麦丰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延津县聚集区**,统一社会代码:91410726072664615L。
法定代表人:黄年景,任总经理。
河南恒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南麦丰食品有限公司债权纠纷一案,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豫07民终547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河南麦丰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河南恒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696268.52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7月14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期限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查明河南麦丰食品有限公司名下登记有不动产权(不动产证号:20180002243、2180002244、20180002215、20180002246),已抵押,已轮候查封,暂无法处置,截止目前,暂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通过委托调查、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及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五.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经营场所)进行了搜查,但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失效期间的限制。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齐献学
审判员  王志勇
审判员  王 霞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艳玲